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浏览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6-09-02

06f9d7ef-a24b-431b-91fc-86649c69e69a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八、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中“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项中“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图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7日

 

--- 霍尔果斯银穗  ---

 

霍尔果斯银穗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是银穗财税集团在霍尔果斯设立的分支机构,专注于为当地企业提供资质代办、税务服务及工商变更等一站式商务服务。其核心业务与优势如下:
一、公司背景与资质实力
集团背书:隶属于新疆本土领军企业“银穗财税集团”,集团成立于1999年,是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于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代码650088),具备强大的专业资源与政策对接能力。
本地化服务网络:作为集团在霍尔果斯的支点,重点服务跨境贸易、现代服务业等企业,熟悉当地自贸区政策与审批流程,能提供中哈双语开户指引、跨境资金收付协调等特色支持。
合规经营保障:公司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资质,经营范围涵盖企业管理咨询、商务秘书服务、税务服务等,确保代办服务合法合规。

二、核心代办服务内容
资质代办:覆盖影视文化、跨境电商、高新技术等行业,协助企业办理拍摄许可证、海关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专项资质,解决材料复杂、流程繁琐的痛点。
工商与税务服务:提供公司注册、法人/地址/股权变更、异常解除、涉税业务等全流程服务,常规注册3-5个工作日完成,合作中心内企业可申请加急至1个工作日。
政策红利申报:指导企业申请霍尔果斯“五免五减”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减免与资金扶持。

三、服务优势与客户价值
效率优先: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材料,同步跟进审批进度,较传统流程提速60%;针对现场核查环节,提前模拟自查,避免因场地、人员等问题导致退回。
风险规避:配备资深专家团,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核双重把关,降低因信息矛盾、材料缺失导致的补正风险;提供年审、变更联动服务,确保持续合规。
成本优化:首年服务费减免10%的限时特惠,叠加集团规模化运营的成本优势,为企业节省时间与资金成本,助力快速立足市场。

公司依托集团全疆服务网络与霍尔果斯区位优势,已成为当地企业获取资质、享受政策红利的可靠合作伙伴,尤其适合需要高效落地、合规经营的跨境贸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

 

孙总名片

本文网址: https://www.yinsui.com.cn/news/332.html
找不到任何内容

专业赋能财税无忧,让企业轻装上阵,合规致远!

联系电话:13909993318       新ICP备2021000230号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建设路8号天润商务楼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您好,我这边是在线客服

X